西藏玉麦边境派出所政治教导员王微(左二)与同事在巡边路上。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玉麦边境派出所供图。
王微2009年来到西藏,成为一名戍边人。如今,已经在这里待了13年。他说,记得2021年初,在一次辖区走访时,看见村民吾金壤追老人望着修了半年的新房正在发愁。了解后才知道,老人还差8000块钱买房梁,于是,他就将刚刚获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3000元奖金交给了老人,还发动亲朋好友捐款,很快就凑齐了8000块钱。最终,房屋如期地完工,老人也如愿地搬进了新房。
西藏玉麦边境派出所政治教导员王微与玉麦干部群众在一起。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玉麦边境派出所供图。
2021年6月,根据工作需要,王微调到了玉麦边境派出所。这里地处喜马拉雅山脉南麓,驻地平均海拔3650米。
为了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王微主动对接国家兴边富民和乡村振兴战略,启动“边境游”“牧家乐”等特色旅游模式,帮助村民拓宽牦牛肉、藏药材、鸡血藤手工艺品等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王微说,工作中最开心的就是老百姓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
在玉麦,桑杰曲巴老人和女儿卓嘎、央宗一家三口,用坚守诠释着责任与担当。如今建起了一座纪念馆,诉说着他们守边的故事,王微也成为义务讲解员中的一员。
西藏玉麦边境派出所警官与卓嘎央宗姐妹为岩石上的国旗刷上新漆。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玉麦边境派出所供图。
年轻的巡边队伍走在桑杰曲巴老人走过的巡边路上,警民共同在边境区域挂国旗宣示领土主权、新党员在边境线上进行入党宣誓……如今,这样的画面在玉麦经常出现。
移民管理警察在祖国的边境线上巡逻,成为祖国边境线上移动的坐标。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玉麦边境派出所供图。
王微说,每个月,他们都会开展边境巡逻。在沿途悬挂五星红旗,在岩石上喷涂“中国”“CHINA”字样。在西藏,每一个移民管理警察,都是祖国边境线上移动的坐标。看好守好每一寸土地,是他们最自豪的事情。他会像玉麦的树一样,向下扎根,向上生长,努力守护好雪域边疆的群众和每一寸土地。
玉麦派出所警官在巡边路上,在岩石上喷涂“中国”、国旗等标记。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玉麦边境派出所供图。
记者:洛登、索朗德吉
编辑:何莉、董琳娜、王雅璇、袁亨瑞
制作:新华FM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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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快盈v地图 |